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5.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5.2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代理公司还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5.3非生产厂家投标,主要产品须具有生产厂家的相应的授权委托书;5.4具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5.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家数计算: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应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投标人。资格审查: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合格)、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年检合格)、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经营企业许可证、主要产品授权书(医用空气消毒机、中频电疗仪、电脑疼痛治疗仪、熏蒸治疗机、多功能牵引床、颈椎牵引机、微波治疗仪)、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复印件)(中频电疗仪、电脑疼痛治疗仪、熏蒸治疗机、多功能牵引床、颈椎牵引机、微波治疗仪)、单位介绍信、授权代表身份证,上述所有证明资料验原件,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