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病人病程比较短,功能状况和运动控制还可以,并且对康复治疗的反应也很好(进步比较快)的患者,在治疗的时候应该以正常或接近正常步态行走为远期目标,对这样的患者应该按部就班的进行训练,本人不鼓励他们过早行走,至少是要达到患侧能负重3/4,有一定的动态平衡能力(患侧负重时健腿能比较自如地向各个方向迈步),患侧能够比较轻松的向前迈步(当然屈髋、屈膝不一定要很充分,踝背屈不行的话建议尽早用AFO),如果没有达到以上指标的话还是以垫上的基础训练、平衡训练、患侧负重训练和迈步前的准备训练为主,待达到指标再开始联系步行和步态矫正。
2)如果病人功能情况较差,如持续肌张力低下、持续比较严重的痉挛、持续平衡功能障碍等,对这样的病人就不能不能用所谓的3原则了。如果对这样的病人用3原则的话,他可能这辈子也走不了路了。对这样的病人就要尽早采取补偿措施,如用拐杖、采用特殊的步行方式等,不管用什么方法让病人先能够走起来是最重要的,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谈步态的问题可能更符合实际。如果病人连步行的能力都没有,那么哪里还有什么步态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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