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的出台,对于减少医患对抗、化解医疗纠纷起到了“及时雨”作用。作为条例实施后落地的现实考验,在新规出台首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和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发生了两起暴力伤医事件,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使事件得到迅速回应和妥善处理。然而,在另一个层面,通过这两起事件,也对进一步畅通医患沟通渠道,通过柔性止争等方式变被动应对为主动管理、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提出了新的挑战。
对此,人民健康采访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行业专家,对纠纷预防、柔性调解和风险分担等制度进行分析解读。确保《条例》规定的职责得到快速准确的履行,进一步增进医患和谐。
关口前移 “人文关怀”化解医患纠纷
《条例》的出台,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加入了“预防”一词。而正文内容中,第一条即规定“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同时将“医疗纠纷预防”作为第二章单独设立,明确将预防的理念纳入立法目的之中。
如何预防医疗纠纷?以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病历公开为例,司法实践中,病历常常是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争议焦点。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因此常常被患者质疑病历不完全,怀疑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从而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
在此次出台的条例中,首次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也维护了患者的知情权。
除了病历公开,条例还要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对患者在诊疗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要耐心解释、说明,依规处理,积极与患者及其近亲属进行沟通;要求医疗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以便患者进行投诉或者咨询。
而在“审议稿”中,针对与医患纠纷有关的一些问题,也增加了相关的规定:如,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等。同时,“审议稿”还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医生要提高医疗质量,更要提高医德和沟通技巧,真正以病人为中心。”江西省南昌市第一医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熊锋宝举例说道,比如做胃镜,医生什么也不说,就一根管子捅进去,病人肯定很恐惧,如果提前说会有不舒服、会难受,患者就有心理预期。
在国家卫健委此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同样表示,面对医疗行业高技术、高风险和高情感的特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就必须要注重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特别是人文关怀。所以,关口前移的工作,也是贯彻落实《条例》包括在医疗行业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一个重中之重。
柔性应对 “人民调解”成为有效途径
医疗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一旦矛盾纠纷产生了,应如何解决?在北大医院、兰大一院伤医事件中,当事者选择了暴力应对、伤人泄愤的激进方式。但事实上,新规中已经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给出了最好的答案。
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专业性较强……人民调解这一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很多优点。它是医患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此次新规明确将人民调解从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相对柔性的方式定分止争。一旦医疗纠纷发生,家属不认同医疗结果,可寻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不满意调解,可拿起法律武器。面对调解,院方有权利辩解;面对被诉,院方更有责任直陈事实。
“目前,已经有了科学、严谨的工作流程,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刘方表示,北京医调委有90%以上的纠纷需要找北京三级甲等医院的专家进行咨询,形成初步的评估意见后,还会交由评估组进行集体讨论,每次讨论都要有3名以上专家在场,最后才形成正式的调解建议。此外,凡是赔付1万元以上、患者死亡、疑难的案件,还要外请专家再进行合议。
司法部和卫健委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指出,近几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
“在江西,人民调解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一个主渠道的作用。80%以上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解决,并且调解的成功率达到了90%以上。”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罗礼生介绍,江西对于医疗纠纷处理有地方条例规定,两万元以内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两万到十万元的要通过专家咨询,十万元以上的要通过鉴定,鉴定在先、定责定赔,人民调解有章可循、有规可循,使调解工作真正做到了合法、合情、合理。
郭燕红表示,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达到6400余个,基本实现县级区域全覆盖。《条例》实施后,还将继续深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确保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
分担风险 “保险赔付”提供强力保障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怎么赔?赔多少?一系列涉及赔偿金的问题是医患双方据理拉锯的重点,双方往往会因为意见不统一,导致矛盾激化。
此次《条例》在总则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保障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由医院或者医生本人缴纳保费购买的一款保险,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工作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意外保险保障的则是患者本人,是患者在术前自愿购买的一款保险,若在术中或者术后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意外行为,保险公司就按照相关条款向患者给付保险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在司法部政府网发文指出,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地面对风险,而购买责任保险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国际通行做法。
全国政协委员施中岩则建议,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与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洽谈医疗责任保险事宜,并组织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他补充道。
人民健康从国家卫健委了解到,截至今年9月,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以江西省为例,全省100%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1/2以上基层医院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医保赔付结案率达95%以上。此外,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有力保障。
“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申卫星表示,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之下,医生可以放心救治病人,即使出现医疗纠纷,也有承保机构参与一同负责解决。患者也可以放心就诊,在发生医疗意外时,获得医疗保险的赔付。此外,国家还可以逐步推进医疗风险基金、医疗产品责任保险等一系列的风险分担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