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align=left>本报讯(记者刘泽林 王艳芳)近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normal align=left>《海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医疗机构单个不良执业行为的情节轻重和主观恶性,设置为1分、2分、4分、6分、12分等5个档次。海南省规定,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责成整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不能通过校验,并按规定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36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责成整改;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超过54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不能通过校验,并按规定程序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