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是公立医院改革的基础和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从上述医改的三个重要政策文件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的重要性有非常明确的认识,并对如何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
在《中国医院》杂志2010年第12期刊出的《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探讨》一文中,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卫生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曹艳林等作者通过对医院法人制度历史沿革的系统回顾,在分析我国公立医院独立法人现状的基础上,探讨落实我国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的客观规律和科学内涵。指出,随着公立医院改革的深入,公立医院该采取种类型的法人形式成为关注的焦点。医院能担当社会作用,而具有社会价值,法律有赋予其人格之必要,因此应赋予医院独立法人资格,同时,随着医院承担的社会功能的多样化,医院法人划分或者是分类的形式也应多样化。作者认为,随着我国法人分类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医院法人制度也将多样化。对一些特殊的需要政府全额投入并大力监管的公立医院,如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将其定位为公法人,将一些发挥国家医疗支撑作用的研究型医院和部分城镇公立医院定位为公益法人,而将部分公立医院定位为营利法人,最终形成医院法人多元化格局,也许更符合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能更好的促进医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