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灿灿)卫生部网站1月26日发布《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决策、定政策、搞改革、上项目时,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刚性程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承担防范和化解因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责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根据《意见》,评估工作的范围包括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医疗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关系民生问题的政策性收费和价格调整;重大疾病防控干预措施、食品药品安全和医疗安全管理与干预措施、医疗技术准入和医疗器械产品(装备)应用、药品和血液制品供应;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医药卫生工程项目及工程选址等;医患纠纷多发、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医疗机构的整顿与恢复运营;关系广大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与改革实施,国有、集体医疗卫生机构改制或改革,职工待遇调整,机构重组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其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事项和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
《意见》要求,按照高、中、低3个等级,对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对政策分歧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的重大事项,列入高风险管理,暂缓推出;对群众欢迎但存在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列入中度风险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启动实施;对群众欢迎、条件成熟且风险低的重大事项,列入低风险管理,加快推进实施。风险评估工作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为原则。评估实施不力引发不良后果的,将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