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戚兴锋 特约记者纪 平)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定额补偿标准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意见》要求,到2015年,该省村卫生室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到今年年底,确保每个行政村有1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举办,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鼓励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
《意见》规定,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新农合支付方式在村卫生室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方式,支付比例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运行经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意见》明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签约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