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韩 璐)10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比例。
《指导意见》明确,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
《指导意见》提出,要开展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主要措施包括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要实施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包括建设一批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推广一批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示范项目,加强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科学普及工作等。为推动卫生与健康领域科技成果的开放共享,要建设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定期发布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包和适宜技术目录;建设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等。
为保证科技成果顺利转移转化,《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制度,积极推行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化、社会化水平;建设卫生技术评估体系,开展卫生技术评估工作,促进卫生技术评估结果的传播和政策转化。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专业化服务,包括培育和发展卫生与健康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发挥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纽带作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