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特约记者朱海东)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发改委、卫生厅和审计厅印发了《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各地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化债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但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
该省将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办法》规定,本次债务化解的范围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办法》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为化债的责任主体,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全部由政府负责化解,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对各地截至2009年12月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补助。
《办法》要求,各地要完善化债资金审核拨付制度;要全面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切实加强化债资金监管,确保偿债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和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