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省政府围绕让群众“病有所医”这一目标,坚持“小财政办大民生”,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特别是建立了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使群众的健康“保障网”更加健全完善。
一、进一步健全新农合制度
深化医改以来,青海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在两次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基础上,2012年,又将全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并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新增加100元全部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增加32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增加68元,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12]86号),2012年底,新农合参合人数要达到350万人以上,参合率达到97.5%以上。2012年新农合省、州(地、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70%、80%、90%分别调整提高到70%、80%(州县合并为一个支付比例)、90%,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
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和费用即时结算。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进按病种(病组)付费,探索按人头、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实行省到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即时结算(报)制度。积极探索跨省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农合风险基金制度,按人均5元设立风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水平,2012年新农合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
二、全面提高21类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在全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按城乡居民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在统筹地区全面推行21类重特大疾病二次补助制度,将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一)扩大保障范围。重特大疾病保障覆盖的病种范围由国家规定的8种大病扩大到21类,主要包括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以及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以及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
(二)实施定点就医。21种疾病中,儿童白血病、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以及耐多药肺结核病等4类疾病在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就医,其他17类疾病由患者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施住院费用即时结报制度,患者只缴纳按规定自付部分,其余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和民政救助机构按期直接结算。
(三)建立三道保障线。一是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常规报销,即省级和三级医院70%,州县级和二级医院80%。二是经过常规报销后,再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按单病种费用限额、定额标准进行二次补助,使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个人实际自付比例不高于30%。三是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报销后,重特大疾病患者属于城乡困难群体的,剩余自付部分由民政给予大病医疗救助,使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属于非救助对象、个人负担仍然过重的,按民政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卫生部医改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