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71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服务项目增加至14类,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一、落实项目资金
2012年青海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到40元,新增的1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地、市)、县(区、市)级财政承担30%。各地财政、卫生部门采取年初预拨60%,年底经考核发放剩余资金的方法,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拨付资金。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部分,考核后结算剩余部分的方式兑现,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落实。对村医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其承担的服务项目及实际工作量,以不低于人均经费的30%经考核后予以支付。
二、扩大服务内容
青海省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覆盖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2012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11类增加至14类,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高血压病、Ⅱ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风湿及类风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以及省级扩大服务项目(地方病防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医治未病服务)。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医治未病服务为2012年新增项目。依托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内全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建档率将达到90%以上。
三、规范项目管理
各级卫生部门按照“分项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项目任务目标,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技术指导,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实施。具体要求,一是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稳步提高高血压病、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地方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风湿及类风湿病等慢性病人管理率;三是继续深入开展老年人、妇女、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增加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度;将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下沉到基层,各县(区、市)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儿童健康管理、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开展辖区内适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筛查;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规范血片采集、实验室检查、报告反馈、跟踪随访等工作流程;四是按照中藏医药未病先防、已病防变、愈后防复的治未病理念,在农业区开展以中医药为主的预防保健、康复养生、体质辨识、健康干预以及中医传统疗法服务,在牧业区开展以藏蒙医药为主的预防保健、体质辨识、健康干预及藏蒙医传统诊疗服务。
四、严格评估考核
一是制定《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和考核指标》,进一步健全考评体系,细化考核方案,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规范、保质量地开展服务。二是卫生、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各地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作开展及任务落实等情况,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到实处,确保各族群众享受到医改实惠。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资金管理、考核评估等各项制度,细化实施方案,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人员培训,规范项目实施。(卫生部医改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