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庆祝祖国第67个生日之际,和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中国医改大事记吧!
1950年8月第一次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召开,确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的卫生工作方针。中国内地逐步建立起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组成的政府主导的低水平福利性医疗保障制度。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为支撑的劳保医疗制度的建立。
1952年6月27日,周恩来总理签发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决定自1952年7月开始实行以国家干部为主体、财政提供经费的公费医疗制度。
1953年1月,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把劳保医疗制度惠及到全民所有制的直系亲属。
1968年,毛泽东亲自批发了湖北长阳县乐园公社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因而合作医疗被当作文化大革命的一个新生事物,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
到1976年,全国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生产大队的比重高达93%,覆盖了全国农村人口的85%。
199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提出,“我国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994年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决定在江苏省的镇江市、江西省的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
1996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九五”期间基本做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重视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发展合作医疗,完善县、村三级医疗保健网。”
1996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对扩大医疗保险改革试点的目标、基本原则、试点主要内容、试点有关政策等都作了规定。通过这次会议使医疗保险改革的试点城市扩大到40多个。
1998年11月26—2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讨论和研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有关政策措施;部署了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标志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根据《决定》确认,这次改革的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999年4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我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药管字[1999]120号)。通过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
2000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医改全面启动。此次医改的主要措施包括: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政事分开,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放开管制,规范运营;改革药品流通体制,加强监管,实行医药分家等。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一轮医改方案正式出台。新医改方案获原则通过,并宣布今后3年内将为实施上述重大改革投入8500亿元,目标之一就是3年内使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
2010年2月,卫生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确定16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12月,国务院发文指出民营医院将在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2011年6月,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实施范畴。
2012年国务院出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全面部署2012—2015年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改进入新的实施阶段。
2013年7月,国务院提出医改四大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要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
2015年和2016年落实“十二五医改规划”和“十三五医改规划”,医药、医疗、保健三个行业并驾齐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