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列明一批禁止和限制我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并通过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清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清单》中涉及医药行业的内容还包括: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条件;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应由国家食药总局进行审批;从事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