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蔡云志 通讯员李晓峰 巩玉洁)日前,记者在吉林省吉林市医保局了解到,从10月1日起,该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缴费及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高血压2级及以上等多种疾病纳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统筹管理范围。
调整的具体内容为,从2016年10月1日起,吉林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6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调整到420元,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到220元。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6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调整到420元,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将高血压2级及以上、甲状腺功能减退、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治疗(1年以内)、重症肌无力等病种,纳入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统筹管理范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是2500元、1500元、4000元、2500元。吉林市还进一步提高血友病门诊限额标准,由每人每年1.6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万元。
截至目前,吉林市共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20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病20种,重大疾病、特殊疾病各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