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 梦)国家卫生计生委拟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日前就修改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修改决定对《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类别进行了修改,增设了一些新的机构类型,包括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此修改旨在落实深化医改任务,优化整合妇幼计生资源,扩大民间投资新领域,助力健康产业和社会经济发展。
《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此次修改中拟删除此项。上述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这一修改取消了对设置申请人的身份限制,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多点执业、自主创业的积极性,满足多元办医和医生创业的需求。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次修改拟将其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人员解释说,建筑设计涉及卫生、规划、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各部门应各负其责,不互设审批前置条件。
《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为适应行政审批改革要求,确保责权一致,提高行政效率,满足各地工作要求,此条拟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印刷、发放”。
《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医疗机构报备、归档提出了要求。为扎实推进电子证照工作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此条拟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