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冯立中)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日前下发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决定从今年起,在11个县先行试点。根据方案,大病参合农民在得到新农合基本补偿后,如果自费部分超过1万元~2万元,可以得到40%~80%的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
安徽省规定,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原则上按照每年度每参合人口15元的标准,从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列支;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2013年度新农合统筹资金中切块列支。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资金年度结余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政策性亏损部分,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机构分别承担70%、30%;非政策性亏损,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该省明确,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为参合患者合规的住院及特慢病门诊费用扣除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多次住院的,累计计算)及大病保险起付线后的费用。分段设定补偿比例,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如15万元以上的可补偿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