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崔志芳)特殊情况下工资咋支付?节假日、休假日的工资又该怎么算?近日,经过第三次集体协商,山西省太原市25家民营医疗机构的职工代表和资方代表,在《太原市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此次合同签订,覆盖该市民营医院的近两万名职工。
近年来,太原市民营医疗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但经营不规范,侵犯职工特别是导医、护士的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为解决好职工维权问题,太原市民营医疗机构工会联合会2012年率先开展省级民营医疗行业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此次签订合同之前,劳资双方进行了3次协商,主要围绕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最低保障工资的落实,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企业奖惩制度,节假日、年休假、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以及裁员的方案、程序、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等内容展开。
《太原市民营医疗机构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共14条,其中包括工资分配体制、最低工资标准、特殊时期工资发放标准等。合同中提到,主任医师、技师、护师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3000元;副主任医师、技师、护师不得低于2500元;主治医师、技师、主管护师不得低于2000元;企业加班加点必须与职工沟通协调,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协商工作开展4年来,老板能够按时发放工资,员工的最低工资均得到保障,人员稳定性增强。各医院入职3年以上员工达到70%~80%。”太原市民营医疗机构工会联合会主席刘佩芳说,该市民营医疗机构职工维权投诉事件逐年减少,院方与职工双赢。今后,协商工作将围绕福利、五险一金等保障制度以及加强学习培训等深入开展,希望得到政策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