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泽林)具有海南户口的新生儿,一出生就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这项“落地参保”政策将取代以往的“母婴捆绑”做法。
记者24日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厅近日向全省发出通知,规定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内,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便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其监护人须在下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期间,为新生儿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据该通知,“落地参保”的效力将回溯至2013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具有海南户口的新生儿,无论新生儿父母是否参保均适用这项规定。海南省还规定,如新生儿父母一方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则不受户籍限制。
记者了解到,在这项政策开始执行之前,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实行“母婴捆绑”政策,即当年出生未能参合的新生儿与参合母亲捆绑纳入参合报销对象,享受参合母亲同等报销待遇,该参合产妇及婴儿的报销费用合计计算一个封顶线。但现行政策中,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新生儿不享受同等待遇。海南新政规定,目前享受“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仍沿用既有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生儿统一执行“落地参保”政策,这也意味着具有海口户口的新生儿,无论是否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或是城镇从业人员医保,都将享受“落地参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