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扬中市人社、卫生、财政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在岗乡村医生基本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自今年起,取得执业证书的在岗乡村医生工资待遇按基础工资(1250元/月)+工龄工资(10元/年)+乡村医生核定绩效工资基数的标准执行,乡村医生年收入水平与该市村干部平均年收入相衔接。
《意见》明确,乡村医生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由市、镇两级财政均摊,并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绩效考核补助来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医疗服务收入。乡村医生被乡镇卫生院聘用期间,卫生院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承担集体缴费部分,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平均分担,乡村医生承担个人缴费部分。其中,自2007年参保到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其在村卫生室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缴满15年为止,由市、镇两级财政平均承担补缴费用总额的60%。自2013年1月起,乡镇卫生院为所有在岗乡村医生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集体缴费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平均分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乡村医生自己承担。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需补缴的,由乡村医生自行决定是否续保,补缴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
据了解,扬中市2007年对持有省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进行了工龄补偿、考核聘用、养老保险办理和超龄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对于2007年超龄离岗的乡村医生,该市决定自2011年起按年发给生活补助费,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平均分担。(通讯员郭 炜 记者程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