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岚)贵州省12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按照《条例》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免费体格检查;对辖区内9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开展上门健康巡诊。
《条例》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诊疗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老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方面给予倾斜,并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便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