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级以上负责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
其中,前三类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及基建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权上的影响干扰正常的医疗卫生监管、卫生执法等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任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职取酬。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