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意见强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产品最小销售单位赋以唯一性标识,以便经营者、消费者识别。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
至此,关于食药监总局“取消电子监管码扫码,改建药品追溯体系”的争议暂告一段落。
公开信息显示,我国从2006年开始实行药品电子监管,起初仅在生产企业和特殊药品、基础药品中施行,通过在药品外包装盒上加印电子监管码来对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
2016年1月1日起,电子监管药品种类从特殊药品、基础药品扩展至所有药品,监管范围从生产企业扩展至药品零售企业,且按照食药监总局的要求,凡是未达到新修订的药品GSP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由此引发药品零售行业反对。
在部分药企负责人看来,药品电子监管码并不能防范假药和劣药,属于劳民伤财的重复建设,增加企业负担。不过,管理者认为电子监管码能够实时监控赋码药品的流向,打击假劣药品。
2016年2月2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消息,宣布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修改为“药品追溯系统”,并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
注:本文综合整理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