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据悉,这是北京市首次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台的相关文件,由于共有18条政策措施,被业界概称为“京18条”。“京18条”突出了3个原则:对社会办医一视同仁,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做大做强,支持促进和规范监督并重。
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市共有社会办医疗机构4500余家,占医疗机构总数的49%左右;床位数和诊疗人次分别约占总数的27%和22%。从总体看,社会办医疗机构存在规模小、水平低等问题。
北京市提出,允许社会资本在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在医保、人才、科研、后勤供给4个方面,该市将对公办和民营医疗机构一碗水端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审批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特别是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将与政府办医疗机构相统一,实行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