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召开的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透露,由该协会制订的中国医疗责任强制险方案,8月末有望在深圳市率先试点。日前,江苏省保监局又传出消息,到第三季度末,该省公立医疗机构将全部足额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并对未参加者实行“平安医院”考评一票否决。种种信号似乎都在表明,被视为化解医疗纠纷一剂良药的医责险将被再次大力推进。
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云南、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陆续成为开展医责险的先行者,有些地区还以政府发文的形式要求医疗机构统一参保。那么,地方自主探索实施的医责险离最初的预设目标还有多远?继续推进又将面临哪些阻力?
叫好不叫座状态依旧
面对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和不断增大的索赔金额,许多医疗机构感到不堪重负,利益冲突之下,医患矛盾的激化也很难避免。“医方通过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权力交给第三方,把医患纠纷转移到院外处理,这才是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长久之计。”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周东海说。
虽然通过购买医责险与保险公司共担医疗风险早已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但这一模式在各地的起步并非一帆风顺。
据介绍,在北京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开办了医疗责任保险业务,但当时主动参保的医院寥寥无几。2000年~2004年,全市只有19家医疗机构购买了医责险,仅占医院总数的0.02%左右。
2004年11月,北京市卫生局以政府倡导形式下发《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明确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保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缴纳。缴纳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及床位数分成高中低3个档次,在同一赔偿限额内,风险大、手术多、疑难病人多的大医院保费高于社区医院;医护人员的保险费率则依其所在医疗机构级别、科室、职业、职称的风险大小而不同。
此外,北京市还特别设立了两家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人员,专门负责医疗责任争议调查、调解处理、诉讼等。两家机构作为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分别受两家承保保险公司委托开展工作。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截至2005年年底,北京市共有451家公立医疗机构投保,约占公立医疗机构总数的60%。“没有投保的医院有的认为需要观望一下,看看效果;有的认为自己能够处理好医患纠纷,无需借助外力。由于规定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实施以来,不断有新的医疗机构加入,也有医院陆续退保。到2011年,全市实际参保医疗机构仍然只占应参保机构的六成左右。”
医院为何不积极
北京市卫生局巡视员、国务院参事邓小虹认为,部分公立医院院长尚未形成参保意识,是当前制约医责险发展的原因之一。“一些院长还在打着自己的‘小九九’――一年保费要交两三百万元,而私了的成本却可能更低。”
邓小虹说,抱着侥幸心理不愿参加医疗责任险的正是保险公司竭力想争取的大医院,而医疗风险偏高的基层医院又是保险公司不愿吸纳的参保对象。因此,这项保险业务的规模效益始终难以显现。
经费困难也是很多医院不愿意参保的主要因素。据山西省医调委主任韩学军介绍,按照该省最初设计的时间表,本应在2009年6月底前在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开医责险,2009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医疗机构参保工作。但这一计划并未能如期实现。
山西省静乐县医院院长范亮后告诉记者,该院2011年的保费是5万元,而当年医院没有发生一起赔付案件,所以感觉保费偏高。对此,韩学军表示,虽然山西省的医责险费率在全国范围内属于偏低,但对于老少边穷地区的医院来说,少则七八万元、多则十几二十万元的保费还是让他们“心疼”,因此必须建立多方筹资机制。
邓小虹提出,在操作层面上,医责险的保费应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医院买保险,保的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医疗风险;个人买保险,保的是由于行为不当造成的医疗风险。很多医院将保费全部包揽下来而没有建立分担机制,这种做法不仅让医院面临很大的经济压力,也不利于控制由个人原因所导致的医疗风险。”
对防止纠纷扩大确有助益
虽然探索推行的模式不尽相同,但各地实践均表明,医疗责任险的实行的确有助于防止医疗纠纷事件的扩大。
截至目前,福建省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院和超过六成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入了医责险。2009年以来,该省没有发生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2011年,该省共发生医患纠纷1901起,其中人民调解中心共立案1318起,调解成功1096起,成功率为83.6%,赔偿金额达5708.5万元。
山西省医调委的数据显示,该省自2008年11月正式启动医疗责任险至今,共成功调解近4000件医疗纠纷案件,其中50%是通过医责险赔付的。“据统计,医院投保后,解决1起纠纷平均需要1周,而以前平均需要22天。”韩学军介绍说,接到省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后,承保公司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支付保险赔款。
此外,医责险的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北京市2005年出台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已将保险责任范围定义为“执业过失责任”,这就使保险范围不局限于医疗事故,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全部医疗过失,精神损害赔偿、尸体病理解剖费、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等,也被明确列入医责险。在山西省,医责险则涵盖了医院告知不到位、护理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等管理不善的责任,医院误诊误治、用药不当、治疗不成功、抢救不及时等医疗过失的责任,并发症、猝死等医疗意外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