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昨日,广州市人社局网站公布了关于修改《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的决定,对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将被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改后的试行办法和2008年的修订版本基本一致,唯一改动的地方是第六十条。其中,对于单位延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按日加收的滞纳金由原来的2‰变为万分之五。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原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医疗保险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在不久之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挂出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到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的一条是,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15年,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过,关于这一点,在昨天的修改版《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并没有提及。
修改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修改为,该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广州一般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退休,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5周岁退休),在广州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下简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广州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