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兜底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珠海再降医疗救助门槛,提高医疗救助标准。近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增设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困难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年累计救助最高可达20万元。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在市外参加社保的珠海户籍居民,与参加本市医保的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医疗救助待遇。基本救助对象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
根据新规,珠海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和基本救助对象三大类。特困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麻风病人);重点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对象”。基本救助对象指的是除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对象之外的满足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参加了本市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新规同时细化了救助条件,降低了救助门槛。基本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由“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总收入70%、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6万元”修订为: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或以下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5%;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
按照规定,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患病住院治疗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需长期治疗(当年累计住院时间超过2个月)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或以下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0%核算,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5%核算。基本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率为80%。
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办法也规定了不同的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办法,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特困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全额救助;门诊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全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600元。
重点救助对象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每次住院需自行负担起付标准30%的费用),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予以差额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800元。
基本救助对象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者、扶贫救灾人员、支边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每次住院需自行负担起付标准),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他基本救助对象,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予以差额救助(每次住院需自行负担起付标准),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特困人员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全额救助。
办法增设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给予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特困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20万元或以上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 80%给予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特困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救助)。
据了解,在市外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与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户籍居民享受同等医疗救助待遇。
根据办法,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民政部儿童福利证、广东省民政厅五保供养证、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或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直接在其就医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