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省民政厅发布《广东省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都可申请医疗救助。同时,进一步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并提高医疗救助封顶线年度最高限额。
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征求意见稿所列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加基本医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在救助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年度最高限额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参照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参照参加保险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政策,核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所属对象类别直接给予救助。
征求意见稿提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提高医疗救助封顶线年度最高限额,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等情况确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20%。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戈谢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的人员
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低收入救助对象:本省户籍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含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征求意见稿提出,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6)本条第(2)、(4)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