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相关办法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扩展,从2015年起,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个人商业健康保险费用、支付亲属医疗费用和购买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8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政策有了新的调整。调整后,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医疗保障费用,此次调整还取消了原先的多项限制。新政策的实施,将使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活起来,有利于实现家庭成员间共济互助。
调整后扩大了资金的使用范围
8月1日前,根据2012年5月发布的《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支付范围的意见》(台人社发〔2012〕125号),规定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仅能支付极个别自费医疗费用。
8月1日后,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负、自费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结余可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使用,但仅限于门诊。另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人员,可将4000元以上部分为其本人、近亲属购买指定的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只不过,浙江省目前尚无这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