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药监局发布《成都市食药监局2016年行政案件处罚信息公开表(六十四)》,公布2起案件,分别为四川千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药品标准检验即销售中药饮片“谷精草”案、成都三山大药房未凭处方违规销售处方药案。
同日,广西崇左市药监局发布《2016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公开2起案件。其中涉及药品经营企业的有1起,为崇左市江北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销售无标识标签中药饮片案。
详情如下:
1、四川千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未按国家药品标准检验即销售中药饮片“谷精草”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4799835Y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小海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类型):该公生产的中药饮片“谷精草”(批号:16030111)未按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即销售,属按假药论处情况。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种类:2、3
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日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6日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已于2016年12月28日主动履行
2、成都三山大药房
案件名称:未凭处方违规销售处方药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0318874G
法定代表人姓名:于艳婷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违规销售处方药“氢氯噻嗪片”
行政处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处罚种类:1、3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停止销售处方药,整顿3天,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日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已于2016年12月30日主动履行
3、崇左市江北药店
案件名称: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销售无标识标签中药饮片案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卢德正
主要违法事实:从无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并销售无标识标签中药饮片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7年1月6日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