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政府日前出台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政策,对非政府举办的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实行“四个同等待遇、一个专项补助”政策。
该市“四个同等待遇”涉及相关补助经费和创先争优待遇等方面。
同等享受机构建设补助经费。新建非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财政按每个中心100万元,每个站20万元标准实行以奖代补;对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通过租赁方式解决的,市、区两级财政按“五五”比例对租金进行全额补贴。对新建成的符合省定标准和规划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财政按每个中心50万元,每个站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备补助。
同等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补助经费。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机构所辖常住人口和经费标准,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按人均10元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并执行与政府办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同等享受人员培训补助经费。非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按计划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培训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35%。参加其他各种社区卫生专项培训同样享受经费补助。
同等享受创先争优待遇。在创建国家和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中,非政府机构对照创建标准同样可以申请示范创建,对通过省示范验收的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样给予30万元的经费奖励。
“一个专项补助”,就是享受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给予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总额15%的专项补助,以弥补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差价。(通讯员姚昉 记者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