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戴岳华)《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日前由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二是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三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办法》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奖励金。从开始领取直至子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子女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奖励待遇。
《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4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建立安全可控的社会化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平、公正,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