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闫 龑)1月2日,北京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正式施行。北京市医改办主任韩晓芳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额从去年的680元增至1000元(其中政府人均投入860元~900元),按5%的标准划拨大病保险资金。
该市规定,城乡居民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该市明确,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城乡居民发生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市卫生部门主管,各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经办;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密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由卫生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共保联办”,保障水平执行全市统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