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孔令敏)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宁夏、贵州、西藏等省(区)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广西等省(区)与北京协和医院,新疆、青海等省(区)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云南、甘肃等省(区)与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试点工作。
《通知》提出,试点省(区)要研究建立远程医疗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重点包括: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操作规范、责任认定办法、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准入标准;研究建立医院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双向转诊确认机制和远程会诊后转诊绿色通道;研究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将远程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研究建立患者隐私保护机制,推进远程医疗应用的人才保障、资金保障等相关配套政策;有条件的省(区)可选择具有丰富远程医疗实施和运营经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研究建立基于第三方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模式、运营机制和管理机制。
《通知》要求,4家医院要面向合作试点省(区)的所有省级和部分地市级医院(每个地市1家~2家),开放优质医疗资源,开展以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手术指导、远程门诊和远程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提供临床教学和继续教育培训服务;指导试点省(区)开展健康教育。试点省(区)参与试点工作的省级和地市级医院,要配合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政策、机制和标准;建设完善满足需求的远程医疗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医院探索设立远程医疗诊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