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磊 姚常房
“我认为后半句应该删去,否则会影响人们施救的积极性。”3月7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医卫46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进行讨论时,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大学附属福州第二医院副院长林绍彬急切地说。
林绍彬指的是《民法总则(草案)》第187条。该条款称“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林绍彬认为,前半句旨在鼓励大家对身边人伸出援手,但后半句的“重大过失”以及“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在司法实践中不易界定,如果处理不当,反而会降低人们施救的积极性甚至引发伦理争议。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首席专家邵一鸣认为,如果要免责,就要确定施救者在紧急情况下完全出于善意,仅因为缺乏相关知识而导致意外的发生。“电视上也有此类报道,比如急救时胸部按压,救助者没有经过医学训练,一下子把受助者肋骨压折了,但在紧急情况下,他就袖手旁观吗?如果那样,这个人可能会死掉。”
这席话马上引来质疑,“那该如何界定‘善意’?具体实践中很难操作。”全国政协委员、福建医科大学校长陈元仲说。话音未落,委员们你一言我一语热议起来。“救人还得负责,谁还敢见义勇为?”“这是不是和《紧急救助法》相违背?”“是不是应该加上‘因救助人主观故意所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