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数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出台了,这是一个即将上升到与GMP同级别的规范,必须引起广大药企的重视,目前是征求意见稿阶段,有什么建议、问题还可以讨论、整理、反馈,所以,在本版块开设讨论帖,希望大家参与逐条讨论,提出建议、见解、意见,本帖请勿灌水及任何无意义的回复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药品数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范围和主体】本规范适用于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上市后监测与评价等产品生命周期中全部活动的数据管理。从事上述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基本要求】数据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应当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确保数据可靠性。
第四条【诚信原则】执行本规范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倡导公开、透明的质量文化。
讨论:
1、既然上升到与GMP同级别的规范,在总则四条的制定上,与GMP套路基本一致,都在第四条明确强调了诚信原则,我觉得作为一个法规,其实没必要把诚实守信这一条加上,这是一个做药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每个机构和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诚实守信并不是说完全不撒谎、不造假,作为人也好,机构也好,完全没撒过谎造过假的似乎太少了,每个法规中都强调诚实守信,好像我们公民多么诚实守信似的。
2、好像首次将“质量文化”这个词提出,什么是质量文化?在以后的GMP检查中,会不会也问到企业,你们的质量文化是什么?就像以前曾经遇到过问及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什么?
3、如果数据造假,应该也算触犯了《药品管理法》,按照目前的行业现状,最常见的编记录问题,也算犯法了,面对如此大面积“犯法”,执法和处罚将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