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该通知阐明了我市单病种医保报销的相关问题。 单病种结算是指,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合作医保的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就医治疗时,以病种为单位计价。 以下三种费用仍需参保人自付:空调费、陪伴费等按政策规定应自费的服务设施的费用;特殊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超过医保限额以上的费用;血液和血液制品、用血补偿金及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按规定收取费用(其费用按医保规定报销后,剩下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 《通知》规定,单病种结算于10月1日在我市二级医院实施,但鼓励一级和三级医院也推行。具体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以二级医院为基础,一级医院在二级医院的基础上,下调5%;三级医院在二级医院的基础上,上浮10%。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单病种就医过程中,所需用药、治疗、检验、检查等不受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参保人员也不承担住院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 对于医疗机构执行力度,《通知》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全年收治第一诊断的单病种病人,不得低于95%的人员按本办法结算医疗费用。对低于95%的,经办机构应按95%的人员数,以单病种医保结算定额标准纳入年度清算。 单病种报销标准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分在职和退休。其中,在职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可报销90%、二级可报销87%、三级可报销85%。退休参保人员一至三级均可报销95%。 居民医保分一档和二档参保人员,其中基金为一档一级参保人员支付80%、为一档二级参保人员支付60%、为一档三级参保人员支付40%;此外,二档一级参保人员可报销85%、二档二级可报销65%、二档三级可报销45%。 市人社局提醒,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晚报记者 汪一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