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探索全科医生“县管乡用”模式。在城市按照每万名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配备,在农村按每家乡镇卫生院有2名~3名合格全科医生配备。完善落实针对全科医生的优先聘用、提前报考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意见》要求,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按不超过4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奖励工资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个人支付不得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得超过1元/人次。
《意见》要求,县级政府应将乡村医生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