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县(市)通过合理确定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并包干给县级医疗机构,由其负责支付参保人员在本院或经本院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建立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预付制度,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内参保人数、人均筹资标准、一般诊疗费标准等指标,确定门诊医疗费用总额,将总额分别包干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预留本院包干总额额度后,根据测算将剩余额度分别包干给所属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包干经费80%按季度预拨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剩余20%根据年底绩效考核结果兑现。
《通知》还要求,完善职工医疗补缴政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并缴费,造成职工实际缴费年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补办职工医保关系并补缴费用,确保职工取得缴费年限。建立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即一、二、三档缴费分别按上年度自治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城镇常住居民的2%确定,具体收缴金额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在每年的7月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