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金
日前,有媒体报道2016年公安部在食品药品打假“利剑”行动中,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公安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案件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法津的震慑作用。
此番公布的2016年公安机关的“战绩”,充分显示了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但案件数量多也反映出食药安全现状和形势仍不乐观。在这种现实环境下,以严刑峻法筑牢食品安全的大堤,无疑合乎了民众的期待。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仍存在薄弱之处,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管部门的查处效率有待提高,二是即便被查处,对应的惩戒力度也仍有不足。就惩戒力度而言,《刑法》对在食品掺杂掺假行为的起刑点,规定为“销售金额5万元”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过分强调考虑造假行为的“销售金额”和“行为后果”,忽视了违法者的明显主观恶意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不但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且也往往容易成为违法者逃避刑罚的借口。
唯有将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让参与食品造假的不法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进而倒逼其在法津的高压威慑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应该说,取消起刑点并且让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不仅能体现出监管部门严惩食品药品造假的法治决心,也与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所寄予的期盼相吻合,这个不仅可以有,而且必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