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并调整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和住院费用补偿分段、补偿上限及补偿比例。其中,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继续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县级第一段补偿上限可提高到1000元,中心卫生院可提高到800元,一般乡镇卫生院可提高到500元。此外,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到6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
《意见》明确,到2015年年底前,争取实现门诊费用总额预付覆盖所有的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覆盖所有的县、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