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内药品,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年销售药品总金额的30%。具体品种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诊疗科目确定的诊疗范围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进行选择,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相关特色科室用药的需要,并注意与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的衔接,鼓励多用常用低价药品。村卫生室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通知明确,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积极调整用药结构,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各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为: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60%,二级中医院原则上不少于5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30%,三级中医院原则上不少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