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确,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合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用、省人社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等。
《方案》提出,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部分给予65%补偿。
《方案》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服务。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