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4月6日,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家食药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相关规定,通告2017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部分内容调整事宜。
通告指出,因《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部分内容,在原《大纲》中未做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增加细目“国家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及要点“《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将要点“药品电子监管的作用和基本要求”变更为“药品追溯体系的规定”。将细目“药品注册管理”变更为“药品注册管理与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增加要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内容”。增加细目“中医药立法”及要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和发展方针”“《中医药法》对中药保护、发展和中医药传承的规定”;将“中成药管理”变更为“中成药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增加要点“中药制剂配制和使用要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生产要求”。将“疫苗经营资质管理”“疫苗供应与销售范围和限制”“疫苗购销证明文件”“疫苗冷链管理要求”等4个要点,变更为“疫苗流通方式改革和采购、供应、配送要求”和“疫苗全程追溯制度和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2个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