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充分发挥法定诉求表达渠道作用。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当符合3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当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既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说服劝导,依法导入相应途径按程序办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数量集中、问题突出的信访事项,明确法定途径,不断完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框架和办理方式。同时,重视宣传、引导信访人了解信访事项相应办理途径,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