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列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包括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综合征、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结核病、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硬皮病、血友病、原发性青光眼等。
《办法》规定,参保人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根据病情需要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疾病统筹支付费用与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累计金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