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对具备资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应及时发放执业许可,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支持社会资本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新区,及城乡接合部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举办二级以上综合、专科或中医医院,及康复医院、护理院(站)、老年病和慢性病诊疗机构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的薄弱领域,如儿科、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诊断、病理诊断机构等;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并且有实力的非公立医院,以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缩短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临终关怀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医疗机构的审批时限。
意见提出,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现行政策和规定及时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