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该市于2012年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但由于基金管理仍然实行县(区)级统筹,存在基金分布和使用不平衡,保障水平难提高,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个别县(区)试行基金总额付费制度改革后,总额超支时出现市级医院推诿病人等情况。
该市提出,风险调剂金、大病统筹补充补偿金和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由市级统筹管理,普通住院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由县(区)级统筹管理。按照当年全市统筹基金筹集总额10%的标准,提取市级风险调剂金。县(区)当年度筹集基金不足支付时,首先从县(区、管委会)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基金不足后,再从市级风险调剂金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支付。出现全市风险金超支时,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确保基金正常运转,群众保障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