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县乡医联体试点单位可在机构设置和行政建制不变、机构职能和任务不变、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不变、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实行人员、业务、医疗设备和绩效考核统一管理。医联体内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医院提名,报县(市、区)卫生局考察任命。可将技术力量薄弱、医务人员少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管理权限纳入县级医院统一管理,在托管期间由县级医院统一调配使用。乡镇卫生院新进医师由县级医院统一招聘、统一培养。管理一体型的县乡医联体,乡镇卫生院医疗业务和公共卫生业务由托管的县级医院负责。紧密协作型的县乡医联体,乡镇卫生院的医疗业务由县级医院统一管理,公共卫生任务在县级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完成。管理一体型医联体内的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绩效考核,县级医院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自主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收入分配重点向临床一线、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倾斜。乡镇卫生院可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按业务收支结余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用于卫技人员工作、生活待遇改善。
据了解,2015年,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市在不少于25%的县开展县乡医联体建设试点,使纳入县乡医联体的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群众就医感受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