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范围;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紧缺型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投资支持。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科研项目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政策;逐步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该省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对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级政府对入住对象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意见要求,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探索逐步减少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限制。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意见要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医疗、养老、健康管理、护理、体育健身、中医药养生保健等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责任保险适用于承保范围内任一执业地点。
意见明确,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简化多点执业注册程序,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备案管理和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鼓励执业医师和护士到社会办医疗、养老和健康管理、护理、康复、保健、疗养等企业和机构服务,在上述企业和服务机构工作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