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在县级、镇级定点医院各选择100个病种和50个病种,纳入分级诊疗管理范畴,按照全市各病种近3年的费用情况,取平均值后确定各病种的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医疗机构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对未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单病种补偿费用,新农合资金不予支付。纳入县级管理的病种,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限额收费标准以内的住院费用按照60%的比例补偿,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住院费用由经治医院承担;纳入镇级管理的病种到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按照60%的比例补偿;纳入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的病种,在镇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执行镇级限额收费标准,限额收费标准以内的住院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定额补助,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住院费用由经治医院承担;纳入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的病种,如到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可补偿费用减去起付线后按照30%的比例补偿,不实行保底补偿。
该市要求,本级诊疗病种原则上不得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镇级分级诊疗病种可由一般卫生院向中心卫生院转诊,县级分级诊疗病种可由乡镇卫生院向县级医院转诊,也可在县级医疗机构之间转诊。分级诊疗病种外、确系本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救治、需要向上一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病种,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上一级医疗机构要将康复期病人及时转至下一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落实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纳入县级分级诊疗管理的病种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执行县级收费标准的60%,并按照镇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